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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39 條
雇主使用之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電業法規
    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之施工,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前段電業法規部分
    規定並移列至第十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七。
二、本規則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之施工並無規定,爰酌作部分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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