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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建築構造物之基礎及地面,應有足夠之強度,使用時不得超過其
設計之荷重,以防止崩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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