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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42 條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
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
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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