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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47 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高壓電路,其連接狀
態應以模擬線或其他方法表示。但連接於特高壓電路之回路數係二回線以
下,或特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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