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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57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
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參考日本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修正,對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
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因其作業關係,接觸帶電體之機率較高,故
應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以預防感電危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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