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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59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
漆等作業時,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
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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