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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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6-1 條
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
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當之人獸
隔離設備與措施。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打開獸欄時,應於安全處以電動控制為之。但有停電、開關故障
    、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經雇主或主管在現場監督者,得以手
    動為之。
二、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
    之安全距離。
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
    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
    用。
五、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某動物園曾因勞工以食物誘導棕熊外放,進行展示作業而發生棕熊咬死人事
    件,為避免類似事故發生,爰增訂本條規定。
三、針對動物園、馬戲團、野生動物館等,使勞工於獅、虎、豹、熊等有危險性之動
    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打掃、維修獸舍等作業時,其防災考
    量之優先順序應以硬體設施為先,爰訂定第二項第一款規範獸欄控制以電動為之
    ,動物出入時,與人員較無近距離接觸之機會,安全性較高,第二款至第五款規
    範其他適當人獸隔離配合措施,其中第一款規定獸欄之開關應為電動控制,但在
    停電、開關故障、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仍有例外處置之必要,惟於高度
    風險情況下,應有適當管制措施,故採雇主或現場主管書面許可之安全措施,並
    使勞工確實遵行者,得以手動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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