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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61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
、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
礙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
    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
    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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