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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78 條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
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
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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