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基於建築法規 對於設置之樓梯與工作地點之步行距離,已有特別規定,爰刪除本條,並移列至 第十三章附則第三百二十六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