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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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
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
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
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原第二項改列於第一項後段,另增列第二項。
二、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
    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垂直或水平移動作業,僅使用傳統安全帶並無法防止墜
    落災害,需要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等來保護勞工安全,爰增列第二
    項。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查國家標準 CNS 14253「背負式安全帶」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廢止,並由
CNS 14253-1 「個人擒墜系統- 第 1  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等系列國家標準取代
,爰配合修正第二項全身背負式安全帶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或具有同等以
上之強度,以保護作業勞工安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