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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83 條
雇主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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