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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85 條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
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護具外,並使勞工
確實使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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