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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86-1 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
具、潛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發生溺水等事故,爰增列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時,應有必要之呼吸用具、潛
    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設備,以備緊急救生之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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