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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3 條
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
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
制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局限空間作業具高危害風險,為督促雇主落實局限空間安全管理,避免勞工在未有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狀況下,即進入局限空間,爰增訂應於非作業期間採取防
止人員闖入之管制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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