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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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
    裝置。
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
    ,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
    ,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局限空間作業發生缺氧、中毒災害時有所聞,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第
    二十九條之二雖定有指派現場監視人員之規定,惟部分於局限空間內部作業之勞
    工,並無法由外部監視人員有效監視,爰增列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
    致缺氧或中毒之虞者,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是否活動之裝置,該裝
    置當勞工於一段時間無活動時,即可發出警報,俾外部監視或救援人員及時採取
    救援措施。
三、另由於局限空間之出入口受限制,一旦發生災害時,往往因救援設備不足或因救
    援方式不當,造成災害,爰增列應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如捲揚機及其固定架等),以強化應變救援能力。惟鑑於部分場所不易架設或
    固定,爰規定如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明確規範安全帶型式,確保局限空間勞工作業安全,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局限空間作業肇災主要原因之一為缺氧,有關缺氧作業危害預防應依「缺氧症預
    防規則」規定,指定缺氧作業主管辦理相關防災事項,為強調該規則於局限空間
    作業之關聯性及重要性,爰於第三款增訂倘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
    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管理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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