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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4 條
雇主使勞工使用有害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害性,採取預
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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