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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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
田野調查、量測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
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
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之
    規定,爰增訂本條文,就從事與動植物或微生物等危害相關作業之高風險勞工,
    如農場及農地工作人員、園藝工作人員、實施田野或山林調查、量測人員及其他
    於戶外或偏遠地區從事作業者,因易與動、植物接觸有造成傷害或感染之虞者(
    如送貨、郵差等),雇主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
    人防護器具,以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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