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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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6 條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一、為防止廢棄物清理工作有不慎接觸廢棄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危險,爰增訂第二項規
    範雇主使勞工於從事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處置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
    提供適當防護具,以保護勞工避免產生危害。
二、本條文參考 OHSAS 18001:二○○七版與美國「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 Standard 」(29 CFR 1910.1030)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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