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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7 條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
標示。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一、為避免搬運、處理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時,勞工有遭感染或遭污染之針
    頭或手術刀等尖銳器具所傷之危害,爰增訂第二項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
    質之容器盛裝,以避免洩漏及刺破導致勞工受傷。
二、本條文參考 OHSAS 18001:二○○七版與美國「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Bloodborne Pathogens Standard 」(29 CFR 1910.1030)訂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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