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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98 條
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振動、超音波及紅外線、
紫外線、微波、雷射、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
作業場所,應去除該危害因素,採取使用代替物、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
制等有效之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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