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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04 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
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
防止勞工熱危害之適當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散發大量熱源應藉由機械通風方式,強制將熱源排出室內,以防止勞工熱危害。爰增
列應設置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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