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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09 條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
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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