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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1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滌等設備。前項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
    冷熱水盥洗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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