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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4-4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
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新增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專章,爰移列第三百二十一條有關休息及
    飲食之規定於第十二章之一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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