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移列第一百 二十三條至第十三章附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