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移列第二百 三十九條前段有關電氣設備裝置、線路,依電業法特別規定施工部分新增本條, 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