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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6-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查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暨該法所定之「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已定有員工餐廳、廚房及
    其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特別規定,爰明定事業單位設有員工餐廳者,其衛生設施
    及該等人員之管理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一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刪除本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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