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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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7 條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