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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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2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
三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自一
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八
條之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基於事業單位配合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新增採取呼吸防護相關措施,需有相關配套,
爰預留緩衝施行日期,俾利事業單位預先準備,以資因應。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訓練單位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始得辦理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考量其訓練量能,爰於
    第二項預留本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施行之緩衝期間,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
    訓練,以資因應,餘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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