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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5 條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
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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