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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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38 條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
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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