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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42 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
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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