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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47 條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
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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