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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48 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
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
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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