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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50 條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
    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份裝置適當之
    跨橋或掩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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