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56 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
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雇主除應明確告知及
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外,並使勞工確實遵守,以預防災害發生,尚不得因已告知及
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而免除相關管理責任,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