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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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防範機械於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時,因誤送料而導致危害勞工,增
列停止送料之規範。
二、增列第二項,鑑於原規定停止機械運轉進行維修,如僅關閉引擎、電源等動力源
,因彈性元件(彈簧等)、液壓或氣壓、真空蓄能等原因所引起之危險,仍為安
全顧慮,為消除殘壓引起之危險,爰予增列規範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
措施,以保持安全狀態。
三、項次變更,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因應未停機進行維修之事故災害上升,特針
對必須在運轉狀態下維修者,增列相關安全設備或措施及規範雇主應書面確認其
安全性,以明其責。
四、第三項所稱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例如 fool-proof 及 fail-safe 等裝置
,前者指運用感應元件感測之控制系統,具有防止不安全行為功能者;後者指故
障或不能操作時,仍維持在安全之位置或狀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