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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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68 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應
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
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作業中,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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