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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77 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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