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 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 ,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