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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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1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
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
,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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