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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91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
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
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
,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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