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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95 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
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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