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97 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應使其具足夠強度,使用之吊鉤或
鉤環及附屬零件,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應在四
以上。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鑑於工地以焊接之鋼筋或箍筋彎曲為吊掛構件從事吊掛作業,因使用之鋼筋強度不足
,致發生斷裂造成作業勞工被壓致死案例,增列對吊掛處應具足夠強度之規範,並文
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