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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一、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修正,新增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種類。
二、款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勞工」修正為「職業」,第三款之「測定」修正為「監測」。
二、按第十七條規定,本規則之教育訓練種類尚包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爰增列
    於第十一款,原第十一款移列至第十二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人員,包括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如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爰修正第八款,
增訂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周全訓練體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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