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儲存燃料時,固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一點
二公尺以上,液體燃料或氣體燃料應距離鍋爐外側二公尺以上。但鍋爐與
燃料或燃料容器之間,設有適當防火障壁或其他同等防火效能者,其距離
得縮減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與燃料之安全距離。
二、鍋爐之燃料有固態(煤、廢渣等)、液態(重油、燃油等)、氣態(瓦斯、天然
    氣等),基於作業之必要,儲存於鍋爐旁或鍋爐設置場所(移動式鍋爐等無鍋爐
    房)時,應保持一定距離以上;對於距離不足者,可設防火障壁等替代措置,以
    為安全。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七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一.二修正為一點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