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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21 條
雇主於鍋爐操作人員沖放鍋爐水時,不得使其從事其他作業,並不得使單
獨一人同時從事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鍋爐水之沖放。
二、鍋爐之沖放作業,依人不得同時實行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沖放期間不得從事其
    他作業。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二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實施沖放不以人工方式沖放為限,爰予修正。
三、鍋爐沖放作業若不慎重實施,有發生失水事故危險,明定在鍋爐沖放中不得從事
    其他作業,且一人不得同時實施二座以上鍋爐之沖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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