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
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如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
裝置,不得產生眩目之大面積光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