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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14 條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疲勞破斷,規定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設計時之負荷條件。鑑於構成起
    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鉚接處、銲接處等,因受反復應力時,有引起疲勞破斷之
    虞,故設計、製造起重機時,依規定應考量其負荷條件,可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
    檢查構造標準附表三所列相關數據資料,列入設計基本參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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