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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15 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過捲之防止。
二、起重機過捲預防裝置之作動間隔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者應保持○‧
    ○五公尺以上。起重機捲上時,如過捲,將使鋼索捲斷,如有滑車與頂端捲胴
    等相碰,將使機械損傷,為防止過捲動作,應設過捲預防裝直,此裝置應與槽輪
    等保持一定距離以上,方能在捲上速度下,有充分時間動作。
三、刪除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已有規定,毋庸重複。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二條移列。
二、查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保持○‧二五公尺以上。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
    ‧○五公尺以上,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
    明定,爰予修正為規範其間隔應調整符合法定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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