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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30 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
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但
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
翻倒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雇主在地盤鬆軟或地下有埋設物等處所,致移動式起重機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
    用起重機進行作業。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
    止該起重機翻倒者除外。
三、移動式起重機下方使用之墊料,最常用者為墊木,質輕好搬,不易滑動,尤其小
    型工程作業現場較具接受性。除非大型工地或碼頭邊作業必須配合使用非常大面
    積鋼板外,否則,因外伸撐座與鋼板同為鋼材,彼此間摩擦係數較小,致易滑動
    ,如重心位置不對,吊舉旋轉時,小塊鋼板會造成鋼板滑移之危險,故應有足夠
    面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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